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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6,吴晓明与来安县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伟业科技公司将半塔镇开发区一处500平米的厂房出租给吴晓明用于生产涂料的厂房。吴晓明支付定金5000元,预付租赁费10000元。此后,伟业科技公司按照吴晓明要求对水电管网进行了特殊的改造。房屋交付前,吴晓明以交付的房屋没有产权证且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等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及预付款合计20000元。伟业科技公司以吴晓明违约在先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吴晓明赔偿其违约金及水电安装费等2384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考虑到本案标的金额不大,随着诉讼程序的进行,势必会造成双方更大的经济损失,这样既得不偿失也不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为了更好更快的化解双方的纠纷,法官庭审前主动约谈双方当事人,从他们各自利益出发对双方明之以理、释之以法,耐心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并与当事人一起到租赁厂房现场查勘,了解情况,协商处理方案。最终在法官情理交融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解除租赁合同;伟业科技公司退还吴晓明预付租赁费5000元。自此,这场看似双方矛盾很深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做到了案结事了气顺人和。
安徽法院网讯 12月6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半塔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被告负责人现场微信支付5000元给原告,双方握手言和,对办案法官连声道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