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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一男子引燃一居民仓库

文章来自: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7/9/13

(原标题:"财神节"违规燃放烟花,芝罘一男子引燃一居民仓库

明知有规定严禁非法定时间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可是在芝罘区偏偏有人为了一已之私,非要在9月12日图个“吉利”,结果是“财神”没来,因涉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四名男子被处罚。

9月13日,黄务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汽车修理厂内将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人员魏某某(男,26岁,河南林州人)抓获。 经查,9月12日17时许,违法人员魏某某在其工作的修理厂门前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并引燃修理厂旁边一居民仓库,造成该仓库顶棚被烧毁,损坏价值人民币500元。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规定,依法对违法人员魏某某做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无独有偶,9月12日8时8分许,南大街派出所值班民警听见辖区光明花园内有燃放鞭炮的声音,立即组织人员前往检查。

到达现场后,发现刚燃放了一盘鞭炮和两个礼花,系某公司负责人原某听说当天是“财神节”为了讨个吉利,特意选定时间在小区门口燃放烟花爆竹。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依法对原某行政罚款500元。

9月12日,为保证辖区消防安全与居民生活安全,幸福派出所组织警力加大辖区的巡逻力度。晚上20时30许,民警分别在福成家园和福盈路上查获两家商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经查,业主于某某和李某某二人对当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二人已被依法行政罚款500元。

相关规定: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拒不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齐鲁晚报 齐鲁壹点 记者 闫丽君 通讯员 芝公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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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财神节"违规燃放烟花,芝罘一男子引燃一居民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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